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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施工安全規范要求是什么?
來源:北京消防改造 時間:2017-03-28 16:54:43
1 總 則
1.0.1 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標準。
1.0.2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應遵循“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針對施工現場發生火災特點,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合理、防范有效。
1.0.3 本標準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改建、擴建及建筑外立面、內部裝飾裝修工程有關活動的施工現場。
1.0.4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除應執行本標準的規定外,還應符合和江蘇省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規定。
2 消防安全要求
2.1 一般規定
2.1.1 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
2.1.2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方面的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消防安全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施工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消防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2.1.3 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在施工合同中明確消防安全職責、責任和措施。各責任單位應根據消防安全職責(崗位)和重點保護部位,與責任(所屬)部門、班組及特殊工種人員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2.1.4 建設、安監、公安消防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實施監督。
2.2 責任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2.2.1 建設單位在工程招標時,應對投標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信譽進行審查。 2.2.2 建設單位應根據工程進度,及時從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中撥付確保施工現場消防安全作業環境及施工措施所需要的費用。
2.2.3 建設單位應組織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檢查,對發現的問題,依據各單位職責落實整改時限、措施和責任。
2.2.4 設計單位對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涉及到消防安全的,應當在設計中提出預防火災事故的措施建議。
2.2.5 設計單位在施工技術交底時,應根據工程特點,對施工過程中的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向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2.2.6 監理單位對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承擔監理責任,按照法律、法規及工程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監督施工單位落實施工現場消防安全保障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2.2.7 施工單位是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的主體,必須將消防安全管理作為一項基本工作內容,與其他工作同計劃、同部署、同檢查、同落實。并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立健全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各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 2 定期開展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檢查,消除事故隱患;
3 大型工程施工現場,應制訂施工現場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和火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半年演練一次;
4 加強對員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特殊工種人員做到持證上崗; 5 定期檢查和更新消防設施設備,確保消防設施設備完好有效。 2.3 消防安全組織
2.3.1 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應成立建設工程消防領導小組,全面抓好消防安全組織領導。
2.3.2 施工單位應確定一名施工現場負責人為消防安全負責人,全面負責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