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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可燃氣體/蒸氣和有毒有害氣體等防爆名詞解釋
來源:消防維保 時間:2018-10-17 09:22:26
1、閃點:指在規定條件下,試樣被加熱到它的蒸氣與空氣的混合氣體接觸火焰時,能產生閃燃的低溫度。閃點是評價液體物質燃爆危險性的重要指標,閃點越低,燃爆危險性越大。
2、燃點:當液體達到閃點溫度繼續上升,在液體表面能用明火引起連續5秒鐘以上的火苗燃燒的低溫度。
3、爆炸極限:易燃和可燃氣體、液體蒸氣、固體粉塵與空氣形成混合物,遇火源即能發生燃燒爆炸的低濃度,稱為該氣體、蒸氣或粉塵的爆炸下限LEL——“LowExplosionLimit”;同時,易燃和可燃氣體、蒸氣或粉塵與空氣形成混合物,遇火源即能發生燃燒爆炸的高濃度,稱為爆炸上限UEL——“UpExplosionLimit”。上下限之間的濃度范圍稱為爆炸范圍。爆炸極限通常用可燃氣體在混合氣中的體積百分比(%)表示,粉塵的爆炸極限用mg/m3表示。
4、引燃溫度:是指物質在沒有火焰、電火花等火源作用下,在空氣或氧氣中被加熱而引起燃燒的低溫度。
5、易燃液體:閃點小于或等于45℃的液體。
6、可燃液體:閃點大于45℃的液體。
7、燃燒熱:指1摩爾某物質完全燃燒時產生的熱量,用kJ/mol表示。
8、爆炸性氣體混合物:在大氣條件下,氣體、蒸氣、薄霧狀的易燃物質與空氣混合,點燃后,燃燒將在整個范圍內傳播的混合物。
9、爆炸危險場所:爆炸性混合物出現的或預期可能出現的數量達到足以要求對電氣設備的結構、安裝和使用采取預防措施的場所。
10、非爆炸危險場所:爆炸性混合物預期出現的數量不足以要求對電氣設備的結構、安裝和使用采取預防措施的場所。
11、危險性類別:指根據化學物質固有主要危險特性劃分的類別,按GB13690-92《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規定編寫。
12、10-6——“partspermillion”百萬分比,濃度測量單位,一般用于氣體檢測領域,美國標準中使用PPM(CPPM=10-2PPM)。例如:混合空氣中含有1PPM的H2S意味著每一百萬單位體積的空氣中含有一個單位體積的H2S。
13、車間衛生標準:車間空氣中的有害物質容許限值的表示方式在國際上還沒有統一,主要有以下幾種:
1)高容許濃度(MAC)是指工人經常停留的工作地點空氣中有害物質在長期、多次有代表性的采樣測定中均不應超過的上限濃度,工人長期接觸亦不致產生現代檢查方法所能發現的任何病理改變,單位為mg/m3或ppm。我國、前蘇聯及東歐采用高容許濃度。
2)閾限值(TLV)——“thresholdlimitvalues”,由美國政府工業衛生專家協會(ACGIH)制訂。日本及西、北歐亦采用這一概念。主要內容有三種:
a)時間加權平均閾限值(TLV-TWA),是指每日工作8小時或每周工作40小時的時間加權平均濃度,在此濃度下反復接觸對幾乎全部工人都不致產生不良效應。單位為mg/m3或ppm。
b)短時間接觸閾限值(TLV-STEL),是在保證遵守TLV-TWA的情況下,容許工人連續接觸15分鐘的大濃度。此濃度在每個工作日中不得超過4次,且兩次接觸間隔至少60分鐘。它是TLV-TWA的一個補充。單位為mg/m3或ppm。
c)閾限值的峰值(TLV-C),瞬時亦不得超過的限值。是專門對某些物質如刺激性氣體或以急性作用為主的物質規定的。單位為mg/m3或ppm。